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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
作者: 李维安等
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书号: ISBN 7-111-11013-7/F.1418
出版日期: 2001-4
定价: 28
主要内容:
本书内容共分三点:
1.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及其简说
2.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系列问题研究
3.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编译
热点书评:
                    从公司治理结构到公司治理原则的跨越
                      -----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

                            吴 先 明


自从罗纳德·科斯《企业的性质》一文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便在国内渐成燎原之势。由于正值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可谓恰逢其时,其现实意义更加凸现。一时间,理论界言必称产权,言必称内部人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的名词成为许多报刊杂志重要文章的关键词。

然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在其扫盲效应结束之后,影响力便开始衰减。人们发现,国有企业的绩效并未随着公司制的改革而得到提高,相反,那些优秀的国有企业恰恰是企业家个人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所强调的“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在实践中得到的似乎是一个反证。与此同时,素以产权清晰著称的中国民营企业却面临着发展极限的困惑,为了突破家族制,一些企业纷纷引入“职业经理人”,这促成了一批民营企业的新生。而大多数未能迈过这道门槛的民营企业则迅速走向衰败。这进一步反映出强调公司内部相互制衡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存在明显的误区。 实际上,企业存在的根本理由在于效率而不在于制衡。制衡若偏离了效率原则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效率并不来源于制衡,而是来源于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国内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之所以走入误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效率原则的忽视。 值得欣喜的是,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李维安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一书在此方面进行了大胆的突破,第一次系统地将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推进到公司的实务运作层面,实现了由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向公司治理原则研究的跨越。

该书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立意高远。传统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这一制度通常被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它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所构成,其建立的基础是公司的权力配置。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内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一直以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心,并将公司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很多研究过分重视组成结构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权力的相互制衡关系,而忽视了公司治理对公司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这在实践上直接导致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新的公司治理“空洞化”。 鉴于此,该书强调,基于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较多地注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这是一种静态的观念。而科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治理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为了保证公司科学决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实务运作。公司的有效运行和决策科学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控的运作,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的运作,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所以,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必须实现从权力制衡到科学决策,从静态的治理结构到动态的治理运作的转变。这一转变的突破口即是中国企业改革实践中最为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 该书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以其标志性研究成果��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统率全文。这不仅在体例上别具一格,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开拓性。

自1992年英国提出《Cadbury报告》以来,许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纷纷出台,比较有名的有1992年美国制定的《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原则》和《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公司治理原则》,1998年英国制定的《Hampl公司治理原则》,OECD于1999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日本于1999年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原则是介于经济理论与法律之间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实务实施细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它可以帮助政府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进,对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中起作用的机构提出指导和建议。

由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起步晚,《公司法》颁布实施仅6年左右的时间,制度的不成熟和转轨的特殊性,使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问题更显复杂严重。公司治理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克服现时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困难,具体指导企业的治理运作,因而中国企业改革的实践呼唤公司治理的理论创新和制定出更贴近企业治理实践的非约束性和指导性的一般原则。虽然OECD和美、英、日等国的公司治理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它们和中国的经济现实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的特性,及时制定出对公司治理实务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已成当务之急。

该书提出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虽然是以科研成果的形式出现,但其对实际工作的推动和指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仔细地研读,就不难发现,这一研究成果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突破。 首先,《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既能充分考虑与现行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同时又突破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框架,以较强的灵活性和实施弹性,提出了一整套可供各种类型企业选择的内容或条款,既适用于上市公司,又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对所有希望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绩效的企业具有普遍的指导性。

其次,《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在广泛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治理理念、原则和做法的基础上,能充分考虑中国公司治理的特点和现状,紧密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原则。比如,在“第六节”3.2条中规定,“公司应允许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使其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拥有参与权,有权否决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董事会决议。”这就是针对我国银行等金融主体作为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承担了较大的经营风险,却缺乏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而提出的。这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有利于形成共同治理机制。

第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理念和新做法,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比如在强调企业与社区的利益协调时,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股东远程亲自参与股东大会提供方便条件的主张,同时建议实行累积投票权,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表决排除制度等等,这些重要条款,不仅顺应了公司治理发展的最新趋势,而且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提供了依据。


 

[吴先明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副教授]

此文发表于《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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