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领域近年来呈现出对象化的趋势,即关注具体类型组织的治理问题。不同类型组织的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特殊性,进而使得具体类型组织的治理研究被提上议程。例如,随着几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机构治理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实际上,即使是金融机构治理还可以再细分,其中包括保险机构治理;而保险机构治理包括了保险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再保险公司治理、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等。

一、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

与一般公司治理发展历程相似,保险公司治理领域遇到的第一个基础问题就是何谓保险公司治理,即首先要界定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的内涵。

(一)第一版定义

《公司治理手册》(李维安和郝臣,2015)中给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定义,即保险公司治理是指对保险公司这一特殊行业企业的治理,也是金融机构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第一版定义。

(二)第二版定义

《保险公司治理对绩效影响实证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评价视角》(郝臣,2016)中进一步界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认为保险公司治理是指对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和相互制保险公司这一特殊行业公司的治理,并提出保险公司治理是“保险公司+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保险公司”;这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第二版定义。

(三)第三版定义

《治理的微观、中观与宏观——基于中国保险业的研究》(郝臣,2017)中认为随着对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需要进一步科学地、准确地界定好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因此给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的第三版定义,认为保险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即通过有关“三会一层”的构成、地位与性质、基本职权、运作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广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一套综合公司章程、薪酬合约等公司的内部机制和监管机构监管、各类市场竞争等公司的外部机制,协调公司与投保人、股东、经理人、雇员、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公司决策科学化,进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中公司的治理,即“保险公司+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保险公司”。

从狭义定义上来看,没有很好地体现出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一般公司的狭义公司治理概念完全相同。而广义保险公司治理的概念则更好地体现了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一是在治理参与主体上考虑了投保人,并将投保人放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第一位;二是治理机制上考虑了外部治理,其中监管机构的监管是保险公司外部治理非常重要的内容。所以,如果在没有加以说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治理主要是采用其广义的概念。

二、我国保险机构构成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自保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

(一)保险经营机构

截至2017年10月,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相关信息统计后显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计84家,其中,中资61家,外资23家。我国人身险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计89家,其中,中资54家,外资35家。

我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合计12家,全部为中资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计23家,其中中资的为22家,仅有1家为外资公司,具体包括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财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再保险公司合计12家,其中,中资的有6家,外资6家,具体包括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外资)、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外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外资)、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外资)、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外资)、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RGA美国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外资)、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保险经营机构中还有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以及其他机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包括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驻中国代表处、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广州代表处、美国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集团北京代表处等190家;其他机构包括慈溪市龙山镇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慈溪市龙山农村保险互助联社、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和中远海运财产自保有限公司等。

(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也称为保险中介人,一般可分为狭义保险中介机构和广义保险中介机构。狭义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广义保险中介机构除了上述三种以外,还应该包括与保险中介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保险顾问、保险咨询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保险中介资格考试机构和保险中介信用评估机构等。

本文主要采用狭义的定义,即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即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机构即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经纪机构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公估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三、保险机构治理内涵的界定

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李维安,2001;2005;2009)。

按照公司治理和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实际上保险业中任何组织均存在治理问题。所谓保险机构治理(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和保险中介机构治理的总称,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包括保险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相互保险组织治理、再保险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治理和自保公司治理等,保险中介机构治理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治理、保险经纪机构治理和保险公估机构治理(郝臣,2017)。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保险机构治理框架示意图

四、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

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主要是对中介机构中的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进行监管。例如,199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从业资格、执业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等方面对如何管理各种代理人做出了具体规定。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规范了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成立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逐渐丰富,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文件规范了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经营机构的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的治理。

(一)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实践

在经营机构方面,中国保监会2002年9月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2004年4月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3月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5年1月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分别对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及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变更、从业资格、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02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此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即法定分保。据测算,目前法定分保业务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90%左右。按我国入世承诺,法定分保业务将逐年下调5%,入世后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业务将完全取消,再保险市场将完全商业化。在此背景下,中国保监会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明确了入世开放新格局下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2004年4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面对日益盆满钵盈的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的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显然已力不从心,难当大任。因为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形式只适合于小规模的、单一品种的投资活动,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业务量和投资品种快速增长的需要。特别是今后还将可能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架构,很难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及制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国外实践证明,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需要,从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200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彻底分离,允许有条件的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华泰保险、中国再保险等相继提交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中国保监会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方协调,制定出台了《规定》。

2010年3月12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当时我国保险业共有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合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对于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2015年1月23日,《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我国对相互保险进行了长期探索,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风险防范需求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发展相互保险的愿望愈发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相互保险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从总体原则、设立、会员、组织机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要求。

(二)保险中介机构治理实践

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2月发布《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对中介机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规范的引导。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对于建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专业水平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因此,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新的三个规章主要对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和风险,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适当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和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2015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出台。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了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确定了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要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内部协作、密切外部协调、加强宣传引导。

五、分析小结

公司治理领域一般将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我国公司治理的起点。如果以1979年中国保险业的恢复作为标志,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走过了三十余年路程。这些年保险公司治理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治理主体形成与改制(1979-2000年)、治理主体股改与上市(2001-2005年)、保险公司治理全面开展(2006-2010年)和保险公司治理深化发展(2011年至今)四个阶段(郝臣,2015)。在保险公司治理实践发展和深入的同时,保险行业有关的其他机构,例如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实践也相继开展,保险公司与这些组织的治理共同构成了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

保险机构是以公司或非公司的形式经营保险及相关业务的经济主体,对于公司形式的保险机构来说必然具有公司的一般特征,一般治理原理也会在保险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一点不能否认。但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治理从目标、原则、结构与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使是不同业务的同类型机构在治理上也存在细微差异。因此,保险机构治理特殊性是其治理的主线,对于各类具体保险机构治理问题的研究是治理领域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李维安,郝臣.公司治理手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328-332.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20.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第一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20.

李维安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1-20.

郝臣,李慧聪,崔光耀.治理的微观、中观与宏观——基于中国保险业的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7:20-21.

郝臣.保险公司治理对绩效影响实证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评价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119-126.

郝臣.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67-77.

(作者:郝臣,管理学博士,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商学院财务管理系副教授;参考引用格式:郝臣.从公司治理到机构治理——基于中国保险行业的案例分析[R].研究报告,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