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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益相关者是企业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者,只有他们对其专用性资产拥有完整的产权,才能相互签约组成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使得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进而共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拥有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利益相关者权益得到应有保护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所有权
Abstract: Stakeholders are the investors of special-used asset, only because they have the complete property right of their special-used asset, and then they can make contract each other for a corporation. For the contract is not complete, stakeholders share corporate residual claim and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so they possess the ownership of corporation together. The ownership is the basis of stakeholders’ participation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lso is the theoretic gist of the certain protection to stakeholders’ benefits.
Keywords: Stakeholder, Special-used Asset, Residual Claim,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Ownership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回顾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理论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西方学者真正给出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1963年,美国上演了一出名叫“股东”(Shareholder)的戏。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受此启发,利用另外一个与之对应的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来表示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人。他们给出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这个定义对利益相关者界定的依据是某一群体对于企业的生存是否具有重要影响。虽然这种界定方法是从非常狭义的角度来看待利益相关者的,但是它毕竟使人们认识到,企业存在的目的并非仅为股东服务,在企业的周围还存在许多关乎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学家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弗里曼(Freeman)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Freeman,1983)。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然而,经济学家们发现采用弗里曼的界定方法,在进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实证研究和应用推广时几乎寸步难行,将所有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看成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布莱尔(Blair)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Blair,1995)。布莱尔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处于风险之中的人。并在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所有权与控制》一书中指出,公司应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不应该仅仅是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只是拥有有限的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而且股东所承担的这种风险可以普遍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因为他们可以将持有股票作为其总投资中一个组成部分。布莱尔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途径,因为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利益相关者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这样,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也就有了依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从利益相关者影响(Stakeholder Influence)到利益相关者参与(Stakeholder Participation)的过程,这其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先是利益相关者影响企业生存;然后是利益相关者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或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影响他们;最后,从对企业的专用性资产的角度来考虑利益相关者,从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提供了可参考的衡量方法。
二、 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基础的所有权归属
1、 现代企业理论中的产权
由科斯(Coase)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Coase,1937),它有三个特点:(1)企业的契约性;(2)契约的不完备性;(3)以及由此导出的所有权的重要性。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nexus of contracts),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提到产权,就不得不提到现代企业理论中的由阿尔钦(Alchain)和德姆塞茨(Demsetz)创立的“产权”学派,它强调产权定义的明确性,并把财产所有权等同于对财产剩余的回收(Alchain and Demsetz, 1972)。这就意味着参与企业契约签订的双方或多方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张维迎,1996),并且,企业由除财产以外的多种要素组成,企业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
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1965)的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产权可以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张五常,1969)。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拥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用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全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很明显,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当中,财产所有权是最为完整、明确的,按照张五常(Cheung)的定义,它拥有排他性、收入独享性和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这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拥有者拥有企业实际所有权的重要原因。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性”是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它们就没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从而其产权也是不完整的,这样人力资本对企业所有权的拥有也就失去了依据。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并非是完全不可分离的(尽管从自然属性看两者是合而为一的),一旦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是完全不可分离的,那么人力资本也就拥有了一定的自由转让的权利,人力资本的产权也就趋于完整。
我们认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并不能成为排除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原因。人力资本产权的不完整是相对于财产资本产权的完整来说的。由于财产资本所有者有对财产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这在人力资本相对次要的古典经济模式中便成为了判别产权是否完整的标准。对于人力资本而言,其所有者也只是在大多数时间里拥有其所有权,这并不否定在一定契约条件下,它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在这样的契约条件下,人力资本与财产资本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只是长期来说,其所有者才是人本身。所以,人力资本产权在一定的契约条件下可以是完整的,只要契约可以继续,人力资本没有进行再谈判并重新缔约的必要,这与节省交易成本的道理一样。人力资本拥有完整的产权就表现为员工投入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拥有完整的产权。
2、 专用性资产是所有权的基础
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有别于企业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与“产权”是等价的,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的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的拥有(张维迎,1996)。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指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后索取剩余的权利,剩余控制权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早期经济学家以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但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哈特在其1995年著作中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而剩余控制权的定义更为明确。我们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应该决定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者,而他们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应该是对称的,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投入不仅应该拥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应该拥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
专用性资产指那些只是专属于企业的人力或非人力资产,离开企业它们将一文不值。专用性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是企业准租金的源泉(Williamson,1987),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依赖于专用性资产的提供者占有准租金的可能性。威廉姆森(Williamson)认为,为特定交易和合约服务而投入的资产在分配方面的性质是有很大差别的,从而使资产具有专用性。具体来说,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特征是指工作中有些人具有某种专门技术、工作技巧或拥有某些特定信息。这些技术、技巧或信息在离开了企业之后就是去了它们的特定价值,按照布莱尔(Blair,1995)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员工对企业投入了人力资本,并且人力资本承担了比财产资本更大的风险,所以人力资本是专用性资产,并且这一资产拥有完整的产权。我们认为,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专用性资产是利益相关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基础,只要这一资产拥有完整的产权即可。而且专用性资产所承担的风险也是衡量其对企业贡献大小的重要因素。财产资产固然承担了企业的风险,但是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讲,他们有更多的“退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股东所承担的企业风险就会小于如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风险,这些利益相关者应该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去,换句话说,长期来看,股东可以不断地买进或卖出企业的股票以降低他们对企业承担的风险,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变成了风险的最大承担者。这对激励股东很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是没有好处的,他们并不处于最危险的位置,这也反映在现行美国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监督能力弱化上。我们认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拥有源自其专用性资产,只要他们拥有完整的产权,他们在和企业缔约时就已经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而拥有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在本文第三部分将详细分析。并且其专用性资产在企业中所承担的风险不一样,所以对企业控制权的分配不仅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专用性资产的多少,还取决于风险的大小。专用性资产的多少以及资产所承担风险的大小正是利益相关者团体参与企业控制的依据,可以说资产越多,承担的风险越大,他们所得到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就应该越大,那么他们拥有的企业所有权就应该越大。
三、 企业所有权归谁所有?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是一个需要有多人联合完成生产的班组,在联合生产的条件下,每一个参加者都企图“免费搭车”,因此需要有人监督(Alchain and Demsetz,1972)。但是监督人也会偷懒,谁来监督监督人呢?没有人,为了使监督人有积极性,就必须把企业的剩余收入给他。这个获取剩余收入的人就是企业家,所形成的生产方式便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他们强调产权的明确性,这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赞同。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取决于企业的剩余,作为剩余收入的获得者,企业家(经营者)就成为了企业实际的所有者。
格罗斯曼和哈特指明市场交易可能带来费用,同时还分析了企业合并可能带来的费用(Grossman and Hart,1986)。他们区别了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前者指在契约中明确指定的那部分财产的控制权利。他们认为,如果契约是完整的,那么特定控制权就包括了全部权利。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凡是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都是剩余控制权。他们把这部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所有权”。很明显,他们的理论将剩余控制权作为企业的所有权的依据,这种控制权更多的是控制在经营者手中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对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的使用也正是经营者实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依据。
张维迎(1996)分析了一系列特定情况下的企业所有权归属。令企业的总收入为 ,支付工人合同工资为 ,债权人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为 。 在0到X之间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那么,在“ ”时,股东是所有者;在“ ”时,债权人是所有者;在“ ”时,工人是所有者。假如股东的“满意利润”为 ,那么企业处于“ ”时,经理就是实际的所有者。正是基于以上的分析,张维迎认为对债权人和工人来讲,成为“所有者”实际上是一件坏事,因为它意味着自己的合同收益无法保证了。张维迎认为,企业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以上分析了企业在几个不同时期所有权的拥有情况,但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都不是债权人和工人,并且经营者会努力实现最后一种情况,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
杨瑞龙和周业安(1996)认为,应该将集中对称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变为分散对称。他们认为,过去的研究都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集中地对称分布于一方,要么是企业的雇主,要么是工人,这至少意味着另一方的产权权益被剥夺了。雇主和员工在缔约初期,由于人力资本的难以度量性及受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的制约,人力资本很难显示,而非人力资本具有完全可抵押性并能充分显示雇主个人财富,所以雇主在谈判中有明显的优势;并且谈判发生在雇主和单个雇员之间,单个雇员的人力资本量相比太弱小了,结果雇员不得不暂时放弃对企业所有权的要求。但是,随着雇员长时期学习过程中专用性资产的增加,雇员之间所存在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采取集体行动,以及内部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展降低了信息成本,就使雇员的人力资本有效地显示了出来。这使得雇员能够分享一定的企业所有权而参与企业治理,这样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就分散地对称于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了。
对企业所有权的分析关系到利益相关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基础。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中重要性的增加,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中,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他们和企业的其他投入者一起承担着企业的风险,这使得员工对企业所有权逐渐明晰起来。这种所有权不是现在产生的,它是随着企业的产生而产生的,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整性使得企业存在着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员工在和企业签约时也不可能签订完整的契约,所以他们也拥有企业的一部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长期以来,这种所有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承认,同样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各个利益相关者团体对企业的投资都已经在和企业缔约时决定了他们所应该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现在只有股东和经营者得到了一定的承认,而其利益他相关者的权利还有待于我们去发现。
四、 小结
现代企业理论越来越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阿尔钦(1965)认为“企业特有资源可能是非人的,一些具有专长的企业是由一些在其他地方的其他团体中价值较低的人所组成”;布莱尔(1995)认为,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是误导。这说明利益相关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完全有理论依据的,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今天股东独揽企业所有权的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1、历史的原因,由于社会是从奴隶制发展过来的,向来都是财产资本雇佣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过去没有很好地表现出来,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更是受到压抑;2、人力资本难以衡量,而且它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增长,固定的合同收入是对人力资本难以衡量的一种逃避,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排除人力资本参与治理的原因;3、单个的员工与企业签约时,他们的力量相对于雇主来说太小了,只有在员工联合为共同的利益努力时,才能形成足够的能与雇主讨价还价的力量。只有解决了以上这些问题,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才能够发挥出来,否则很难在实践中维护好他们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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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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