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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章程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为保证旨在推进学术交流、扩大中心影响的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正常、有序地举办,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分"学术会议"和"学术研讨班"两部分。
    学术会议
    第一条 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与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交替举办。
    第二条 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本中心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在学术上显现出相当的前瞻性,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参加的有关学者的兴趣与条件。
    第三条 本中心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会议提案,应交专家委员会充分讨论。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同意举办者,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并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再向学校申报。
    第四条 学校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由中心主任指定本中心专人负责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下,合理地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周到地安排参加会议人员的接待,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之后,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的效果与影响作出全面的评估。
    第六条 学术会议是否定期有效地举办,列为考核本中心主任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学术研讨班
    第一条 在本中心的有关研究获得新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发现,而研究经费又许可的条件下,中心可举办相应的学术研讨班。
    第二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研讨班。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研讨班提案,应交专家委员会充分讨论。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同意举办者,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
    第三条 学校批准举办的学术研讨班,由中心主任委托本中心研究人员一至二人担任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在确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术研讨班的讨论主题、举办目标,就具体进度设想、经费预算细目等提出详细的书面计划。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应保证研讨班的按时、顺利举办,保证有相应而合适的研究人员参加。
    第四条 学术研讨班筹备及举办期间,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心正、副主任中分管研讨班工作的主任汇报进展情况,该主任亦应对研讨班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术研讨班结束后,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研讨班的效果与反响作全面的评估。
    第六条 举办学术研讨班的成功与否,列为有关负责人及分管研讨班的中心主任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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