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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章程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方针大计、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性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及时对国内外每一年的公司治理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探讨其发展趋势,以确定公司治理研究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既以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检讨已进行的工作与本领域研究趋势的向背,也作为向教育部、南开大学等提供的咨询汇报。
    (二)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缺点,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
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发扬成绩,改正缺点,以进一步开展今后的工作。
    (三)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
    (四)评估中心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中心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国际学术会议召开后总结其得失。
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权,学术委员会必须在中国公司治理研究的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故其成员应尽可能地包括具有中国经济学、管理学博士点的各知名高校、各个年龄层次的专家。人数定为十五人,其中南开大学的专家为三人,占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遇到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一九九九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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